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应当履行下列传承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传承义务。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