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全面、系统记录其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并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保护补助费用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性公益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才认定等方式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