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由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