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规划,优先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