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或者举办展览、演艺、游乐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