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