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人员免费乘车:

(一)现役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

(三)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

(四)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

(六)获得铜都英才卡、“铜陵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

(七)持有《铜陵市无偿献血荣誉证》的人员;

(八)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