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临时调整运营线路、站点、时间或者暂停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网络信息发布、站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需求。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