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