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九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