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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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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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