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