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立法后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后评估基本情况;
(二)对法规质量、实施效果的分析和评价;
(三)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将相关立法项目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