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八条有效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