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第六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