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有效报请批准的法规解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批准的法规解释,由制定该法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