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