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