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