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安徽人大网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还应当同时在《安徽日报》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