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法规草案,邀请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