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法规草案,邀请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