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