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任免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