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会议人员的范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