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