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采取水土保持、生态复绿、复垦利用等方式进行的治理修复活动。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