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管护责任。管护期届满,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民集体管护与利用;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管护与利用。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