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素质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培训和考核机制。

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境外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