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应当建立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协作机制,加强在疫病监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