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全省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