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纳入无疫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