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省外疫情有关区域引入本省禁止或者限制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