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不依照规定报检,或者报检的货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