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情预警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需要省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