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和本省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需要,会同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海关等部门开展本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