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干预与矫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社会组织、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教育,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可以向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