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干预与矫治第二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批评管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