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批评管教。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