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发展规划是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依据;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方针、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

(三)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时空安排,空间战略格局、空间结构优化方向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

(四)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各级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