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省构建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省发展规划居于本省规划体系最上位,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遵循。下位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