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