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基层治理体系,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和组织村民、居民参与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