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采集核实、登记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自行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及时上报网格长,由网格长协调解决。

网格内无法处置的,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径逐级上报,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流转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并加强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