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