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市、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内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备案。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