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