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