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