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包括规范村(居)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内容,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垃圾分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管理等内容规定守规奖励和违规约束的措施,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