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依法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救援信息共享和专业技能培训,推动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组织提高社会互助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