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下列电梯,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增加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频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

(二)发生困人事故或者多次发生故障的电梯;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