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八条已修改凡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拟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