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该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